一、修訂背景
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新增了審計事項范圍:“對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和“審計機關開展審計監督,可以提請相關單位協助、向相關單位通報,遇有特殊情況,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等方面的內容。2023年1月12日,《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2023〕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03號),將招投標條例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予以刪除,即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相關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制定的400萬元以上(含400萬元)標準執行。2023年12月3日,《省政府關于促進全省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蘇政規〔2023〕14號),要求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此外,鹽城市其他縣(市、區)也陸續對公共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最低審計限額統一為400萬元以上(含400萬元)。
因此,阜寧縣審計局組織對2021年12月30日印發的《阜寧縣公共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阜政規發〔2021〕3號)(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征求了各鎮區(街道、社區)、縣各相關部門意見,共收到反饋意見6條,均無異議。2024年9月18日-10月22日,在阜寧縣政府網站上進行了公示;并于2024年11月7日,通過了阜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公平競爭審查和縣司法局的合法性審查。
二、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新《辦法》包括總則、 審計計劃和審計內容、審計程序、審計結果運用、法律責任、附則等6個方面的內容。
(一)擬刪除內容
1.刪除部分編制依據內容。在編制依據上刪除了《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審投發〔2010〕173號)、《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審投發〔2017〕30號)。
2.刪除部分審計程序規定。因市《辦法》中無類似規定,刪除了原縣《辦法》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由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二)擬新增內容
1.新增辦法適用范圍。新增了“本縣行政區域內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的表述。
2.新增審計經費來源說明。明確縣人民政府交辦的特定審計事項,審計機關可以提出專項經費申請,由縣財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安排。同時,強調審計機關依法審計,不收取費用。
3.新增審計結果運用說明。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但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新增審計整改情況檢查及運用。要求審計機關應當對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相關考核的重要參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時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5.新增處理處罰規定。審計過程中,發現項目單位或個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根據審計職權處理或根據《政府投資條例》規定移送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三)擬修改內容
1.修改審計監督范圍。原《辦法》要求審計機關對公共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決算和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修改后要求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對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同時,新《辦法》將資金來源、管理和使用情況,竣工決算和資產移交情況,國有資金投資項目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限額以及標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等內容納入公共投資項目審計重點。
2.修改協作機制內容。原《辦法》要求審計機關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公共投資項目的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修改后明確審計機關可提請有關主管部門予以協助審計。同時,強調審計可就發現的風險隱患及時向主管機關、單位進行通報,有關機關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3.修改項目監督范圍。一是將原《辦法》“對公共投資重點項目,優先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對單項工程結算總額超400萬元的公共投資項目,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修改為“對公共投資重點基礎設施、重大民生項目,優先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二是將原《辦法》“審計機關對單項工程結算總額150萬元以上的公共投資項目,實施竣工決算審計監督全覆蓋;單項工程結算總額150萬元以下的公共投資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工程結算審核質量控制,并將年度結算審核情況報審計機關備案,以備抽查復核。審計機關在實施其他項目審計時,應根據審計需要對其質量控制情況有針對性地抽審30%項目。”修改為“審計機關對單項工程結算總額400萬元以上的公共投資項目,實施竣工決算、結算審計監督;單項工程結算總額400萬元以下的公共投資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工程結算審核質量控制,并將年度結算審核情況報審計機關備案,以備抽查復核。審計機關在實施經濟責任、專項調查等其他項目審計時,應根據審計需要對其質量控制情況有針對性地抽審30%項目”。
4.修改審計開展依據。遇有特殊情況需要開展審計的,原《辦法》表述為“經縣委審計委員會和縣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毙薷臑椤敖浛h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p>
5.修改可終止審計的情形。將原《辦法》“被審計單位相關資料嚴重缺失,不具備審計條件的,或審計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后仍不配合審計的,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暫停審計或終止審計,并將情況報縣委審計委員會和縣政府,抄送立項審批部門、資金撥付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等?!毙薷臑椤坝邢铝星樾沃坏模泴徲嫏C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終止審計,并書面告知相關單位:(一)被審計單位完成改制,不再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二)被審計單位破產、兼并、注銷的;(三)被審計單位相關資料嚴重缺失,不具備審計條件的;(四)其他需要終止審計的情形?!?/p>